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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2-28 01:16来源: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我厅政府信息,保障公众对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使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科技发展和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各处室、各厅属单位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内容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制作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依据和意见,协助厅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坚持“谁制作(保存)、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各处室、各厅属单位负责所提供信息公开材料的保密审查,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1. 厅机构职能;
  2. 厅领导信息及分管事项;
  3. 厅内设机构;
  4. 相关科技法规文件;
  5. 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密内容除外);
  6. 厅制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项目(涉密内容除外);
  7. 省科技统计信息;
  8. 行政许可事项;
  9. 重大、重要会议情况报道及厅领导的公开讲话
  10. 厅机关的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电话、传真、互联网地址、电子邮箱地址;
  11.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科技计划立项,科技奖励评审,创新平台和基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认定等在确定结果前,要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的国家秘密;
  2. 对社会稳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
  3. 尚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决策信息;
  4. 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公开形式。也可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 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开栏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 每年编辑出版《河南科技年鉴》、《河南科技统计年鉴》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各处室、各厅属单位应及时主动更新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设立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每年更新一次《河南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负责及时更新《河南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我厅最新信息。负责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我厅行政服务大厅申请获取,也可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省科技厅大厅申请获取。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厅行政服务大厅应按照各处室业务分工,及时将依申请公开信息转交相关处室承办。各承办处室在接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回复后,各承办处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厅行政服务大厅备案。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依法不属于省科技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 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申请数量,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厅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抽检。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应诉准备工作,其他处室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各厅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 不办理或者超期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3.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4.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审查不当,导致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7.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