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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弘扬黄河文化中的廉政文化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日期:2021-01-06 08:49

摘要:在数千年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黄河文化先后孕育了儒家、道家、法家等众多辉煌的百家学说,有着深刻的廉政文化内涵。其中,儒家重义轻利、义先于利、重视民利、义利结合、两者兼顾的义利观;道家朴素的唯物辩证法和无为而治的主张;法家人性论和历史论的观点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文化理论基础。黄河文化中的“廉”虽然是一种道德要求,但其本身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对为官从政者来说,它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面的文化:即道德层面的“廉善”、法律层面的“廉法”,能力层面的“廉能”。文化建设的特征决定了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有一个逐步推进和实现的过程。当前,廉政文化建设必然要借鉴黄河文化,实现廉政建设的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的具体实践。

关键词:黄河文化 廉政文化 文化建设 廉政建设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形成的基础。发源于黄河流域的黄河文化,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不断向外传播。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中,黄河文化多次走出中原,走向全国。“黄河宁、天下平。”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黄河文化中蕴含了丰富的廉政文化,是以朴素典雅、崇尚廉洁、反对贪腐为价值取向,包含物质、制度、精神三个文化层次,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精神追求为一体的文化,是坚持和完善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黄河文化是培植廉政文化的重要基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我国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必须由促进全面发展的新增动力和经济结构来保障。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已经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一并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2020年8月31日,中央政治局专门审议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并指出要大力保护弘扬黄河文化,延续历史文脉,挖掘时代价值,坚定文化自信。黄河作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是我们中华文明星光璀璨的宝贵源泉,是中华民族自立自信之源,是中华民族包容开放交流之源,深度解读幸福河、认同幸福河、保护幸福河,有利于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黄河纵横时空,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像一条纽带串联起华夏大地上不同的民族和文化。炎、黄、尧、舜、禹、夏、商、周……,无一不是在黄河水系的孕育下化入化出、兴衰枯荣。在数千年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黄河文化不断攀登上更高峰,先后孕育了儒家、道家、法家等众多辉煌的百家学说,有着深刻的廉政文化内涵。其中,儒家重义轻利、义先于利、重视民利、义利结合、两者兼顾的义利观;道家朴素的唯物辩证法和无为而治的主张;法家人性论和历史论的观点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文化理论基础。

(一)儒家廉政文化之义利辩证观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义利之说是儒家廉政文化的基本出发点,对义利关系的认识和处理确定了其廉政建设的思维和内容,奠定了黄河廉政文化的基石。

孔子认为,“见利思义”,“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即见到财货,首先要想到道义,该取时才取。不符合道义的谋利行为反会遭人厌恶;而孟子认为:“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以舍生取义的观点表达义的重要性,认为面对生之利与死之义不可兼得的情况,要毅然择义;荀子则指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其认为义和利是人人都追求的,圣人也不例外。义先于利能够治世,利先于义则会乱世。说明先秦时期,黄河文化孕育出的儒家就对义利关系进行了详细描述并定位于人之本性的体现。君子看中道义,小人看中利益,是儒家重义轻利的鲜明态度。“义利之辨涉及到官员行为的深层动机层面,决定了执政行为的有效性和能动性。”义为公,利为私,儒家义利之辨的态度奠定了廉政的基本内涵:大公无私。

子张问政于孔子,孔子解释“惠而不费”时说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就是说,孔子认为,让百姓去做对他们有利的事,追求自己的利益,便是治理政事的有效方法。“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人的基本欲望。只有在解决了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后,才能引导人们产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马克思强调,物质决定意识,民众没有一定物质基础,就难以形成合理有序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容易滋生违法乱纪行为。这与儒家唯物主义的代表荀子的观点是一致的:“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因此所有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都有衣食住行的需求,当权者应当重视民众物质需求,计利而富民。夯实民利之基础,方能筑牢社会之根基。

儒家士大夫认为,治国理政需要义利并举,通过义来引导人识大节、顾大体,通过利来协调关系、安抚百姓。”北宋名臣王安石认为“理财乃所谓义也”,“以义理天下之财”,为国理财就是公利,公利是一定程度上的义,所以义和利密不可分。而义利紧密相关,那么两者就需要同等重视和兼顾,避免顾此失彼,即“仁义未尝不利,利不妨义”。理学的开创者程颢认为,义和利并不是完全的冲突,义利可以互不妨碍。义和利同时兼顾,相互促进,更有利于人的健康发展。没有利,人不能生存,但无度的利益追求会出现趋利之弊:永不知足、丧失原则、突破底线。以义为标准进行利益追求是有度适度、安全可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义利关系是我国古代儒家廉政思想的存在根据,也是其实践准则。儒家廉政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义利之辨在政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可见,作为黄河文化孕育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所倡导的廉政文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重要基石和保障。

(二)道家廉政文化之无为不妄为

在黄河文化中,道家所倡导的朴素的辩证法和“清静无为”的思想,体现了传统文化中深刻的廉政文化内涵。朴素的辩证法是道家廉政文化的逻辑起点。《道德经》中认为,“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物无非彼,物无非是;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道家认为,事物是相辅相成而又相互转化的,在这变化中表达了事物有无相生和物极必反的哲学思想。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柔弱才是生存发展之道。世界上一切事物,无不存在对立的另一面,无不存在对立的这一面。从另一面看不明白的,从这一面就可以看得明白些。所以说,彼出于此,此也离不开彼,符合联系发展的规律。道家朴素的辩证法警示为政者要明白祸福相依、柔弱胜刚的道理,从而敦促其踏实工作。

对于道家“清静无为”的思想,有些方面消极避世,比如其中的反智思想,但它也有其较为积极的方面。清静无为并不是要求人完全脱离世俗生活,反对人力对社会的干涉。而一定程度上无为而治,则要求人们遵循道法自然的理念,以自然为法则,尊重自然规律。《道德经》强调:“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治大国,若烹小鲜”。自然法则对待世间万物万象是平等的,只有人心公正,行事不讲特殊优待,社会才能井然有序。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人口众多。经营好每一寸土地,照顾好每一个子民是对治理中国的最大挑战。这些观点作为“清静无为”的组成部分,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这与我国现阶段《民法典》中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所追求的“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是一脉相承的。“在现代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特别要思考的是如何做到不妄为”。无为不妄为,不是“懒政”和“怠政”,而是要求公职人员严格自律、公正无私、遵循规律、以解民忧。

(三)法家廉政文化之“法治”精神

法家廉政文化也是黄河文化中孕育的重要文化。法家廉政文化的核心是法治,法家重法重刑,主张通过法律来保障政治清明。法家法治精神的理论基础源于其人性论和历史论。商鞅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法家学说认为,“好利而恶害”和“就利而避害”是人的本质属性,这也是其主张法治刑治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法家主张人性本恶,要求治理国家的时候遵循这种本性提出应对方法。一方面,法家主张各个等级之间设立不同律法和遵循规则,通过立法取代道德自律,以法来规定具体作为和不作为;另一方面,法不阿贵,一旦触犯法律,无论贵族还是百姓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对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法家重刑,以酷刑来发挥其威慑力,保障其权威,但是却完全忽视了人的后天自我完善和自我审视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封建王朝延续的保驾护航者。

法家反对保守复古的思想,主张改革,遵循发展变化的历史观。法家把人类社会的历史划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上世”“中世”“下世”“今世”,认为人类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和变化的,无论是法律还是制度都会随着历史发展而向前。商鞅主张“不法古,不循今”,虽然其说法过于绝对和片面,但却体现出了发展的大趋势。韩非在商鞅的主张上更进一步,认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讽刺儒家的守旧学者是守株待兔、不进而退的愚蠢之人。法家的发展变革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改革创新有重要启示,为我国廉政工作的建设,提供了大量素材和理论支持。


二、黄河文化引领廉政文化内涵发展


“廉”作为黄河文化的重要范畴,既内在表现为人们对“清廉”的心理认知和潜在意识,又外在表现为人们清正廉洁等实践行动。所以,要想达到清正廉洁之目标,需要先培养其廉洁之心智。黄河文化中的“廉”虽然是一种道德要求,但其本身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只有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才能得到全面的展现,即“廉洁政治”。对为官从政者来说,它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面的文化:即道德层面的“廉善”、法律层面的“廉法”,能力层面的“廉能”。

(一)廉善:为官从政的道德规范

官德,也就是官员从政道德,是为官从政者应有的职业道德、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范。黄河流域众多的优秀儿女展现出优秀的官德。《史记》中有黄帝“修德而振兵”,战胜了蚩尤;帝喾则是“仁而威,惠而信,修身而天下服”。这说明当时的氏族首领已经认识到,凭借自身的道德威望可以调解部落联盟内部的矛盾。在《尚书·皋陶谟》中,皋陶提出了为官“九德”:“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从整体上说,官员应该具备这九个方面的道德要求。自夏朝建立后,随着官吏队伍的形成和日渐壮大,统治者们开始重视官德地位和作用,认为如果不修官德,其统治权力就会转移,最终导致王朝的灭亡。商王盘庚说:“作福作灾,予亦不敢动用非德。”。而周人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为善不同,同归于治;为恶不同,同归于乱”,这同样是重视为官品德,重视人心向背的具体体现。

在几千年的历史传承和演变中,有着德治传统的黄河流域,形成了内涵丰富的官德规范。“做官先做人”,亦可为今日之借鉴。孔子将“智仁勇”称之为“三达德”,又将“仁、义、礼”组成一个系统,认为这是人们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孟子主张以仁、义、礼、智的道德规范,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董仲舒在孟子“四德”的基础上又加上了“信”。在《贤良对策》中,董仲舒提出:“夫仁、义、礼、知、信五常之道”,认为仁义礼智信是与天地长久的经常法则(常道)。到宋代,又在管子的“礼义廉耻”四维论基础上,加上了“孝悌忠信”四德,从而形成了所谓“八德”。这些道德规范则是官德规范的基本构成内容。

此外,封建士大夫还根据官吏身份的特殊性,提出了一些行政道德规范,成为黄河地区乃至广大中国的主流价值要求。如汉代刘向,提出了“六正”的标准:“六正者:一曰萌芽未动,形兆未见,昭然独见存亡之几,得失之要,预禁乎未然之前,使主超然立乎显荣之处,天下称孝焉,如此者,圣臣也;二曰虚心白意,进善通道,勉主以体谊,谕主以长策,将顺其美,匡救其恶,功成事立,归善于君,不敢独伐其劳,如此者,良臣也;三曰卑身贱体,夙兴夜寐,进贤不解,数称于往古之行事,以厉主意,庶几有益,以安国家社稷宗庙,如此者,忠臣也;四曰明察幽,见成败,早防而救之,引而复之,塞其间,绝其源,转祸以为福,使君终以无忧,如此者,智臣也;五曰守文奉法,任官职事,辞禄让赐,不受赠遗,衣服端齐,饮食节俭,如此者,贞臣也;六曰国家昏乱,所为不道,然而敢犯主之严颜,面言君之过失,不辞其诛,身死国安,不悔所行,如此者,直臣也;是为六正也”。宋人吕本中在其所撰的《官箴》中说:“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明人薛瑄《从政录》中提出了“居官七要”:“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长,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此居官之七要也”。总之,古代官德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官员为人与做官的各个方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尽管对于官员的具体道德要求不同,但其思想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要忠君爱国、以民为本、立公去私、清正廉明、勤政谨慎。

从历史上来看,官员的道德状况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兴亡。黄河的安危更是能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和谐。《尚书·太甲下》中提到,“德惟治,否德乱”,即认为只有实行德政,天下才会太平。否则,天下就会动乱不已。《荀子》中说,“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立元神》中也提到:“故以德为国者,甘于饴蜜,固于胶漆,是以圣贤勉而崇本而不敢失也。”可以说,加强官德建设,无论是对君主,还是官吏而言,都是至为重要的。

对于官吏而言,以德修身是安身立命的基础。“治国先治吏”,一个国家中官员的道德水平如何,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尚书·说命》中说:“惟治乱,在庶官”,国家的治乱与官吏道德密切相关。历史发展的事实反复印证了这样一个道理:官德兴,国必兴;官德衰,国必亡。官德如风,民德如草,官风正则民风纯。汉代的王符在《潜夫论·贵忠》中提到:“德不称其任,其祸必酷。”刘向在《战国策·秦策一》中提到:“道德不厚者,不可使民。”意思是说,作为一个为官者,必须要先修德,道德修养不高,是不可以去役使百姓的。

(二)廉法:为官从政的准则要求

对一名“廉吏”来说,“守法”是最基本的为政要求。官员要做到“守法”,除了要对法律要持有一种敬畏之心外,还必须要“知法”。可以说,“廉法”一项中内蕴着对官吏的“知法”和“守法”的双重要求。

从法制史的角度看,黄河流域法律经历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再到相对完备的“法典”这样一个过程。从夏朝到西周前期,是习惯法占主导的时期。在公元前5世纪后期,中国也开始出现了成文法,其标志就是黄河下游的郑国“铸刑鼎”。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郑国子产“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公之于众,让百姓知道国家的法律,使“治国有常法”。此后,黄河流域各个诸侯国开启了铸造刑鼎并向民众普及成文法典的历史进程。直到秦汉,法律才渐归于统一,先是魏国的李悝编纂了汇集当时各个诸侯国法律的《法经》,成为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此后,秦国的商鞅在《法经》基础上改法为律,促进了法律的统一,为后来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黄河文化所孕育的儒家思想从汉武帝时期的“春秋决狱”开始,直至近代西方法律被引入之前的这一段时期,深刻影响了中国的法制思想进程。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主导思想,对两千多年来的中国政治、法律和司法实践活动均产生着重要影响。可以说,儒家思想塑造着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使得封建时期的法律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浓厚的儒家伦理色彩。儒家纲常明教中的“十恶”“八议”“亲亲相隐”等观念和原则渗入法律之中,并成为封建法律的核心内容;二是法律形式多样。主要有刑、法、律、令、典、式、格、诰、比、科、诏、例等。在不同朝代,法律的形式有所不同,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大不同。

对一名“廉吏”来说,“知法”是为政的前提。仅有良法,不足以治好国家,还必须要有知法、守法之官吏来保证其贯彻执行。可以说,治理国家,既需要有“善法”,更需要有“良吏”。为官从政者为什么需要“知法”呢?择其要者而言:其一,“守法”之需。由于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决定了所有的官吏都必须要遵守法律。官吏作为国家政治权利的维护者,必须要模范地遵守法律。遵守法律的前提是了解与熟知法律,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其二,“执法”之需。中国古代法制的突出特点就是司法与行政合一。也就是说,官吏身兼司法官与行政官。如先秦时期的“司寇”,既是军事长官,又是司法官吏。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郡守和县令也都兼有司法和行政之职。如《后汉书·百官志第二十八》中就有记载:“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唐代时,决杖以下的案件可由县令裁决;其三,“宣法”之需。封建时代,随着成文法的不断颁布,向民众宣传法律,使“万民皆知所避就”,这一重任就落到了封建官吏们的肩上。

(三)廉能:为官从政的考核标准

此处之“能”是指官吏的工作能力。宋代开封的包拯,可以说是黄河廉政文化的杰出代表,他廉洁公正、立朝刚毅,不附权贵、铁面无私,且英明决断,敢于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在开封府期间,他查知城中河水泛滥的原因乃“中官世族筑园榭,侵惠民河,以故河塞不通”,遂毅然下令,将所有跨河修建的楼台、花园、水榭全部拆毁,使河水得以畅通。一些权贵持伪增步数的地券与包拯相争,包拯皆通过实地测量、验证,揭示其伪,并上朝劾奏,要求严惩。

黄河流域能诞生像包拯一样廉能的官吏,并非偶然。从周朝开始,人们就建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培养考察廉吏的制度。如在《周礼·大宰》篇中,郑玄就注之曰“能,有才艺者”。而在《周礼·小司寇》中,郑玄又注之曰“能,谓有道艺者。”这是对官吏工作能力的要求。但是,“廉能”是较为抽象、模糊的概念,缺乏明确的目标与标准,因而不便于官吏们遵照执行。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后世对官吏进行考课的具体要求中了解到其中的大致内容。

考课,又称考绩,是中国古代对官吏进行道德、政绩方面进行考核的一种称谓。我国古代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实践,由来已久。《尚书·舜典》中就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分北三苗”。这说明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存在着对部落首领三年一考核,然后决定其罢免或是提拔的情况。夏、商、周三代时期,国家因人设职,量能授官,对官吏进行考核逐渐形成一种机制。《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二》中说“唐、虞及夏,皆五年一巡守。……周十二年一巡守”。《尚书·立政》篇中记载了用“三宅三俊”之法考察官吏,职官任后要“三载一考”。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官吏考核方式——“上计”制度。上计,就是地方守官向中央申报一年治状的制度。秦并六国,一统天下之后,制定了统一的官吏考核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规定了官吏必须遵守的“五善”,并且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的体系。汉承秦制,两汉时期的官吏考核制度,基本上沿袭了秦代的考课与上计制度。

隋唐时期,官吏考核制度日渐完备。唐朝十分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制定了“四善”和“二十七最”的考核内容与标准。如果说唐代之前的历朝历代,都强调对官吏的德与能方面的考核,主张道德与能力并重的话,那么唐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则相对更加完备。据《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中记载:“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这“四善”就是对官吏为政道德方面的要求,而“二十七最”恰是对官吏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

宋代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考课标准,但内容有所变化。宋神宗时期,对官吏道德方面的要求“四善”仍保留,但将能力方面的考核要求“二十七最”改为“四最”,即“狱无冤案、赋税无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植、兴修水利为劝课之最;驱除盗贼、民获安居为镇防之最;赈济困苦、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

总之,无论是唐代的“二十七最”,还是宋代“四最”,都体现了古代黄河文化中廉政文化的引领特点,从而规范了中国古代对官吏在能力方面的具体要求。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封建政府对官吏“廉能”“廉辨”的要求未必能实现其最终目的,但它毕竟为官吏廉洁从政,积极践行黄河文化中的廉政思想具有积极意义。


三、黄河文化助推廉政文化传承创新


黄河流域在漫长岁月中诞生的廉政文化,在黄河文化发展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廉政理论具有内在的会通性与一致性。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央强力反腐的时代背景下,积极借鉴廉政文化智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黄河文化为当代中国廉政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对我国历代的廉政文化进行研究后发现,无论是“礼义廉耻”的从政之德还是“尚俭戒奢”的思想品德,无论是“举贤任能”的选官之道,还是“克己奉公”的为官之德,都体现了传统廉政文化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而且大多诞生于黄河沿岸,或与黄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黄河廉政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的一颗璀璨明珠,能够为当前我国的廉政建设提供宝贵的精神养分,从而推进我国的廉政建设。

蕴含在黄河传统廉政文化中的民族精神和高尚美德,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中国共产党人的身上得到充分体现。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人继承了这一宝贵的历史遗产,无数革命先烈在用他们的生命和鲜血捍卫党的初心和使命的过程中,继续将其发扬光大。在一代又一代优秀共产党人的革命实践中,始终将黄河流域作为中国革命的摇篮,如延安、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等革命根据地,对中国革命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无数革命先烈铸就的廉政文化基因,融入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血液中。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坚持传承和弘扬黄河廉政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借鉴“爱民厚生”“以民为本”等传统廉政思想,引导和激励公职人员自觉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因此,黄河廉政文化的优秀思想内涵,构成了中国共产党不断前进的精神源泉。

黄河廉政文化不仅是我们党对廉政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继承借鉴。比如,儒家思想主张以廉为本,“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这与“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观念相统一;儒家思想提出“廉则明”“廉生威”,这与要求党员干部廉政为民相一致;儒家思想提倡以民为本,“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这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相一致;儒家主张以德治政,这与我们党以德治国的思想一脉相承;儒家提倡“仁者爱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相统一。正是继承借鉴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有益成分,新时期的廉政文化建设才有了牢固的根基、丰富的内容以及强大的生命力。

新时代的廉政文化建设,是基于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发扬而来的,只有缔造执政为民、清正廉洁的社会风气,才能真正实现新时期廉政文化建设的日新月异。首先,要引导广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廉政理念。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做好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具有公仆意识,提高精神境界,这样才能深得民心,使人民爱之、戴之。其次,无数的革命前辈教导我们,优秀的理想和高尚的品质一旦确立后就会成为其永久的推动力和立命根本,因此,有关“立志”的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必不可少,能够警醒其远离腐败和堕落的深渊。再者,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中有知耻而后勇的特点,因此“知耻”教育尤为重要。孔子有云:“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行已有耻”;孟子也说过:“人不可以无耻”,又说“羞耻之心,义之端也”。故而,应当从知耻这一点切入培养官员的自我素质修养。只有教育领导干部明德智以知耻,从思想根源上铲除腐败,树立廉洁勤政、公正爱民的思想观念,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能积极促进知荣明耻社会风气的形成。

历史的发展一再告诫我们:一个国家的兴亡荣衰,在很大程度上与为官者是否廉洁勤政相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讲话指出:“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要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书写中华民族千秋伟业,必须始终牢记初心和使命,坚决清除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坚决割除一切滋生在党的肌体上的毒瘤,坚决防范一切违背初心和使命、动摇党的根基的危险。”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怎样进一步巩固发展取得的成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创新和开拓弘扬传统廉政文化,将其有机融入一体推进“三不”工作机制之中,实现传统廉政文化的新发展。历史沉淀下来的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有着深刻而丰富的内涵,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借鉴和运用传统的廉政思想和古代卓有成效的廉政制度,比如强化多层次监察意识,设官分职建立政权机构,对勤政廉洁的官员采取奖励措施等,目前我们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等,一定程度上都是传统廉政文化的有益借鉴。此外,我国传统廉政文化形成了多种传播方式,其中包括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格言、传说、戏曲、诗歌、小说等形式, 不仅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同时又弘扬了廉政文化,给贪官污吏敲响了警钟,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二)黄河文化为中国廉政文化建设提供实践借鉴

“为政以德、为政以法、为政以道”的执政思想是黄河廉政文化中最基本、最传统的治国理念,反映了历代为政者政治理想的文化共识,也与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理论高度吻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思想源泉,是黄河廉政文化中所蕴藏的治国理念。继承黄河廉政文化,就是要把治国理政的历史智慧同国家治理的当代实践密切结合起来,为新时代国家治理提供重要的精神指引。

简而言之,当代治国理政应从以儒家为代表的黄河廉政文化中汲取精神滋养。德治主张、民本关怀等都是值得我们今天继承弘扬的重要政治资源。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此来提升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新时期我国不能单纯依靠法治来构建全社会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必须重视德治的巨大辅助作用,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此,我们要积极借鉴古代“德法并用”的治国主张,既要以“法治”为基础,又要以“德治”为重要补充。

我国采取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执政方针,二者有着分工明确的主次地位。依法治国为主导,是社会发展和执政理念发展的大方向。好比依法是硬实力,而以德治是完美的治理手段。但如果将德治盲目推崇上升到治国的主要方略,强调自勉修身,那这种刚性的监督和约束,极有可能陷入纸上谈兵,空想治国思想泛滥而坠入泛道德主义的深渊,我们要明白的是,只有在法律法制的约束下,辅以德治才会有实际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和善于从历史文化传统中汲取政治智慧,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注重实现其创造性发展,善于发现新规律,提出新办法。早在福建、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就引用孔子的“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强调共产党人无论是为官做人、工作创业都不能丢掉“为政以德”这个根本。他还以《论语》中的“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阐述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的从政准则,以及用明末清初思想家唐甄的“以实则治,以文则不治”、《荀子·王制》的“政令时,则百姓一,贤良服”等箴言、警句阐释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引用《周易·系辞下》中的“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管子·正世》中的“利而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老子·道德经》中的“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指出始终保持忧患意识的现实意义。

(三)黄河文化为中国廉政文化拓宽发展思路

黄河文化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国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创新。马克思主义就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现代化的发展定位,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历经数千年传承发展,认识上进行了螺旋上升。儒家民本思想由维护封建统治发展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道家无为而治发展出科学发展观,法家重法重刑发展为依法治国。所有这些,都是传统文化顺应时代变化而进行的自我扬弃。

黄河文化作为中国的本土成果,应该克服文化自身的封闭主义,与世界多元文化进行友好交流。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带一路”的建设中,各国之间的文化也在碰撞融合。传统文化与多元文化交流能够更好地把握时代脉搏,对自身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定位和改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既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同样,黄河文化需要创新,也需要传承,切合时代需要的创新和对传统优秀思想的传承。

黄河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倡导和发展,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黄河文化的嬗变,不能脱离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需要沿着科学社会主义的道路继承、创新、改造。腐败这个问题,自古就存在,但不同时代又有其不同的表现和特点,现在更为隐蔽和复杂。因此,需要完善廉政体制,在腐败的认定上更加具体细致、查处上更加严格有力、监督上更加独立有效。对于不同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比如传统文化中的“以民为本”和“法治”思想,虽然与当代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一脉相承,但其本来的目的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所以对其中的主张和制度设想,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辩证观合理对待。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结合我国国情,遵循马克思主义发展规律,提出“政治生态”一词,追求良好的政治生态成为当代我国反腐的目标方向,并指出:“要清醒认识腐蚀和反腐蚀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切实增强防范风险意识,提高治理腐败效能……要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因此,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传统文化融合,创新廉政在黄河文化中的延伸和发展,切实做到在融合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融合。


四、黄河文化融合廉政文化建设共同发展路径


文化建设的特征决定了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有一个逐步推进和实现的过程。只有经过长时间的熏陶和渗透,才能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准则和共同意志。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需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创新载体,拓展领域,充分发挥优秀传统廉政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社会文化等多个文化系统的共同作用。当前,廉政文化建设必然要借鉴黄河文化,实现廉政建设的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的具体实践。

(一)黄河文化融入廉政文化思想建设

黄河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儒家思想在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主体地位最初是由春秋末期的孔子确立,在历史的长河中,一直绵延发展至今,仍然具有极大的生命力。它己经成为中国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文化特质,成为一种能够极大影响人们行为和观念的文化力量。

一方面,要将“以民为本”思想融入廉政建设。黄河文化中的民本思想,认为人民是国家的根本,因此主张把爱民、重民、利民、富民作为治国的重要目标。其根本特点在于,为政者在对待百姓时,必须以道德为原则,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用高尚的道德品格取信于民,通过言传身教,用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来管理百姓。儒家从“仁爱”的角度要求统治者勤政爱民。统治者只有从内必里爱护人们、惠及人民,才能使人民为自己所用。这些包含着廉洁思想的民本和仁政观念是孔子道德观的核心,也是做人和从政的根本,对于执政官员和普通百姓保持清正廉洁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此,黄河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与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一致性。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章也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领导干部是党的性质和党的宗旨的体现者和践行者,不论任何时候从事任何岗位,都应本着以“民为本”的观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行使权力的最高位置。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告诫全党“执政党如果不注重作风建设,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就有失去民心、丧失政权的危险”。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我们党近百年来所付出的一切努力、进行的一切斗争、作出的一切牺牲,都是为了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 一个忘记来路的民族必定是没有出路的民族,一个忘记初心的政党必定是没有未来的政党。”实践反复证明,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党的事业的成败也在人民。我们在解决“四风”问题过程中也要强化宗旨意识,眼里要有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领会到权为民所用的问题,不断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将党和人民事业作为为官者的最高追求,用党和人民赋予手中的权力为人民群众办事、为百姓造福。

另一方面,将“为政以德”思想融入廉政建设。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并不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高尚从政道德与品德观念,而是要通过在岗位上日积月累的学习和实践修养而得。唐代著名谏臣魏征劝谏唐太宗李世民的一段话:“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竣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徳义”。这段话将以树木与流水来比喻道德,引申出治理国家需要聚集道德仁义。黄河文化中的德政思想,为我们以德治国,官员们为政以德奠定了深厚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可见,在“德”与“才”的关系中,德是前提,制约着人才的发挥方向和发挥程度。纵观少数为官者走上违法违纪的犯罪道路,从根源上看,大都由思想滑坡、道德失控、防线失守渐渐演变而来。因此,严守“官德”底线,把握“官德”防线,把做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定位于推动事业,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心系百姓,才能获得持久不竭的前进动为,从而不断地健康成长。

(二)黄河文化融入廉政文化制度建设

廉政制度,是保证官员廉洁从政目标实现的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约束为的规范与规定。廉政制度在廉政建设中具有预防作用,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具有根本的保证性作用。在治理利用黄河的过程中,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总结出一系列制度性的内容,可作为廉政制度建设的参照。

一是坚持“唯治为法”,规范权力运行。在治民方面,韩非明确指出“治民无常,唯治为法”。他所提出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对今天法治社会的反腐倡廉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历朝历代对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如何进行治罪都有详细规定,宋朝有《宋刑统》,明代有《大明律》《大浩》《户律》《课程》《盐法》等,对惩戒贪吏进行全面系统的立法、司法实践。在惩贪戒奢的法令制度方面,构建了让贪官污吏望而生畏的恢恢法网,虽然专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古代社会的惩贪法制带有一定的等级特权色彩,但传统文化中关于“法治”思想的伦理价值及历代对于维护统治的立法、司法实践对惩治贪污、正风肃纪,仍值得我们吸收借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而且要求“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因此,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法治轨道上和各方监督中“唯治为法”推动工作,始终保持一颗敬畏之心,敬畏法律、敬畏纪律,敬畏规矩、敬畏程序,做到明是非、分善恶、知荣辱,守住底线,当好标杆。这样,党员干部才能真正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才能把依法律、讲规矩内化为做人做事的一种习惯和自觉。

二是坚持纠察弹劾,强化权力监督。中国古代廉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实现传统廉政监督文化的主要途径。自秦代,中国古代就开始建立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郡守、县御史等组成的从中央至地方的监察机构,并制定有相应的监察法规,以此加强中央集权,从而促使官员们廉洁奉公。从监察机构的职责,可以发现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第一,职责明确,依皇权和法律对百官进行监督。监察机构职责明确,直接听命于皇权,向皇帝负责,最终裁决权由皇帝决定,位卑权重,可纠察百官,纠举贪赃,有利于治理腐败,保持政治清明;第二,监察体制与行政体制并行,是一套独立体系。如在元代,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御史在行使弹劾权时不需征得其御丈大夫的意见,可直接弹劾,只对皇帝负责,有助于提高监察效率。直到今天,我国的监察系统垂直体制改革也有相似之处;第三,监察机关的权限广泛,权力运行法律化。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权限涉及到行政、司法、财政、军事、人事、文教等诸多领域。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和参与司法活动。

要将古代监察制度的优秀成果融入当今廉政制度建设,就要加以继承和创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之所以能监督官员,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将其批判继承融入到现代廉政制度建设,就是要实现对权力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健全结构合理、科学配置、程序严谨、有效制约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来实现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批判吸收的态度,需要不断完善符合现实的我国廉政建设的权力监察体制:即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多形式多渠道的监督体制。同时,继续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完善网络监督等,尊重和保障新闻媒体行驶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力。通过拓宽各种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纠举贪赃的重大作用,从而逐步实现监督体制的现代化。

(三)黄河文化融入廉政文化作风建设

言行是一个人思想道德的外在体现。党员干部的言行也会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这既是领导干部是否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重要依据,又是领导干部作风素质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要求:“全体党员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谋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要坚持仁义之心,重视人民利益。孟子把“仁义”作为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最高准则,在义利关系上,提出了“去利怀义”的道德价值观。孟子认为,“怀利”与“怀义”是互相对立的。“怀利”会激发人的私利、私欲,破坏人伦关系。如果人人把“怀利”作为行动的目的,就会危害国家的稳定与安宁;如果倡导“去利怀义”,人人以“仁义”作为行动的根本指南,那么社会就会和谐向上。这为我国传统道德中理想人格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党员干部如果放松自身的党性修养,淡化自律意识,思想滑坡、利欲膨胀,那么在权力和金钱的诱惑面前就会丧失原则,向欲望出卖自己的灵魂。尤其是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与职权的领导干部,就会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一个共产党员原则的事情,逐步走向罪恶的深渊。习近平总书记给广大党员干部划出了四条底线,即法律底线、纪律底线、政策底线、道德底线。就是要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心中有戒,才能真正守牢底线、不碰红线,干净为官、踏实干事。

要坚持“崇廉敬廉”,弘扬官德文化。“崇廉敬廉”的官德是在古代清官内心中形成拒腐防变的坚强堡垒。古代官仪的“公生明,廉生威”等都强调了注重官德与品行节操是官德之魂,只有这样才能率先垂范,达到慎独的君子境界。当今要建立廉洁政府,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境界,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实现“知”与“行”的统一。古代清官作为廉洁从政的典范,是历行“知行合一”的廉吏榜样,论释了廉政的内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道路上,领导干部当以提升品德情操为要务,树立起良好带头示范作用。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五、结语


黄河文化是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及人民群众在中华文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过创造、实践所形成的思想、制度、行为和社会文化的总和。黄河文化中关于“为政以德”“以民为本”“清廉从政”“知行合一”“慎独礼治”等等一系列廉政文化,蕴藏着解决当代廉政建设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可以说,黄河文化是一种崇尚廉洁、鄙弃贪腐的价值取向,融入传统伦理价值、行为规范、社会风尚为一体的廉政文化,也是反映人民大众自古以来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理念和精神追求的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价值源泉。将黄河文化中的廉政文化融入我国廉政建设,批判继承、借鉴改造和综合创新,可以为我国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文化支撑力,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提供文化凝聚力。这不仅是新时期党的廉政文化建设的时代课题,更是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提出的时代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我们要以中国优秀传统廉政文化为根基,丰富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内涵,为推动当前廉政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在全社会尤其是党员干部中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社会氛围,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早日实现。(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张继红 )



①金良年:《论语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②方勇等译:《孟子·告子上》,《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

③方勇等译:《荀子·大略》,《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

④金良年:《论语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⑤方勇等译:《荀子·大略》,《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

⑥(宋)朱熹:《河南程氏遗书》,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

⑦楼宇烈校;(魏)王弼注:《道德经》,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⑧方勇等译:《庄子·其物论》,《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

⑨欧文辉:《老子思想对现代廉政建设的启示》,《理论观察》2012年第6期,第36页

⑩石磊译注:《商君书·算地第六》,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

⑪胡平生,张萌译注:《礼记·中庸》,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

⑫方勇等译注:《孟子·公孙丑上》,《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

⑬(汉)班固:《汉书·董仲舒传》,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

⑭向宗鲁校证:(汉)刘向:《说苑校证》,北京:中华书局,1987 年版,第34-35页

⑮《习近平同志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并讲话》,《人民日报》,2013年4月21日,第1版

⑯吴兢译注:(唐)魏征:《贞观政要·谏太宗十思疏》,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

⑰陈秉才译注:《韩非子·心度》,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⑱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中国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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