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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7 10:01 来源:科技项目统筹推进处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

  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建设的省级研发平台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稳定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聚焦世界前沿技术、“卡脖子”技术、应用型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启动一批重大课题,实施一批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财政引导企业研发投入系数不低于3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5.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高效运作总规模1500亿元的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15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6.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研活动全覆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税务局、统计局)

  7.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8.加大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对经国家、省新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分别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规定给予保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9.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按照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0.支持省产业研究院和中试基地建设。统筹资金支持省产业研究院和中试基地建设,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转化通道。对批准建设的中试基地,根据其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较好的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支持科技开放合作

  11.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12.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13.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四、支持科技与金融融合

  14.支持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安排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金融机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实物资产抵押不高于30%的科技信贷业务,根据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给予30%—60%、单笔最高500万元损失补偿。鼓励各地对科技信贷给予贴息支持,省财政根据市、县级贴息规模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15.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等费用给予最高60%、不超过80万元补助。科技企业参加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揭榜险”等科技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实施外贸贷、政府采购合同信贷政策,以政府采购合同和外贸订单为质押,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16.支持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省内科技企业申请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等时间节点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省内科技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每户企业每类产品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五、支持“双一流”创建

  17.重点支持“双一流”高校建设。“十四五”时期给予郑州大学、河南大学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全面提升原始创新和应用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两校在新一轮“双一流”建设中晋位升级。实施“双一流”创建工程,推动更多高校进入“双一流”建设行列。(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

  18.多渠道筹措“双一流”建设资金。切实落实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激发社会资本投资高等教育积极性。设立捐赠配比奖励资金,对学校争取的社会资金按照现行政策予以奖励。加大公办高校专项债券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双一流”高校、“双一流”创建高校符合条件的项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科研院所发展

  19.支持省科学院、农科院发展。安排专项经费,按照重振重建省科学院、做优做强省农科院标准,支持省科学院、农科院人才团队建设、学科能力提升、基础科研设施建设与运维、体制机制创新。(责任单位:省科学院、农科院、财政厅)

  20.建立“长周期、稳预期”保障机制。安排资金在省属科研院所全面启动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建立稳定支持机制,重点支持省科学院、农科院45岁以下在岗科研人员自主选题开展科学研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科学院、农科院)

  七、支持打造一流人才政策体系

  21.建立高层次人才支持体系。对我省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院士等顶尖人才,每人给予500万元个人奖励补贴;对每年评选的中原学者,每人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特殊支持;对中原科技创新、中原科技创业、中原科技产业领军人才,每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特殊支持;对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给予连续六年每年200万元稳定支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

  22.加大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力度。对我省获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等青年拔尖人才,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

  23.支持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创新方式方法,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多种渠道筹集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丰富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供给方式,为青年人才“引得进、留得下、干得好”创造环境。(责任单位:省事管局、财政厅)

  24.支持对接高端人才资源。对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我省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对新招收的全职脱产博士后,资助招收经费增加到每人20万元。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中国工程院河南研究院建设,发挥院士高端智库作用,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开展产业战略规划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协、财政厅)

  八、支持加快布局科技领域新基建

  25.支持布局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省具备一定优势的基础研究领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布局建设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土地等费用由所在地投入,工程投资及设备购置等费用一般由省与市、县级分担;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按照市场化模式建设运营,其中基础前沿研究经费以省级负担为主。支持各地建设大科学装置,省级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26.支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各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经省政府命名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近三年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0万元认定奖补。对聚焦新兴产业关键领域、高端环节布局建设和引进共建的重大专业化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九、支持智慧岛建设

  27.支持智慧岛标准化推广。支持智慧岛构建市场化运营主体,提供从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全流程服务。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给予最高30%贴息补助,省、市两级按照1∶1比例负担;对建设期满通过考核的智慧岛,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8.支持打造“双创”专业化平台。建立双创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机制,将申建国家级平台、孵化科技企业数量等效益指标作为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双创示范基地、星创天地等创新服务载体绩效考核重要指标,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运行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支持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2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更好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

  30.支持设立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推动省级与各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源更多投入到创新领域,完善多方参与支持基础研究的新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31.支持组建高能级创新联合体。支持按照创新龙头企业或产业链领航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模式,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高能级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2.支持平台运行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利用自创区先行先试平台,对自创区内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并首次形成可复制推广方案的创新平台,方案经省科技厅发文推广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33.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2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对购买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

  34.鼓励区域创新发展。引导各地优化创新生态,带动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对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速快和强度大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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