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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立法保障省科学院重建重振

来源:河南日报  发布日期:2022-08-01 09:01

重建重振河南省科学院是我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的一号工程。7月30日下午,《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6章48条,分别从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保障促进等方面为省科学院发展进行规划明确。

创制性立法与省科学院重建重振同步

在总则一章中,《条例》明确:河南省科学院应当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重塑科技研发体系、成果转化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发展成为贯通产学研用的科研实体,具有国际视野的开放创新平台,集聚一流创新团队的人才中心。

“本次立法是与省科学院创新发展同步进行的,既没有上位法依据,也没有相关地方性法规可参考借鉴,对我们来说是创制性立法,也是典型的‘小切口’‘一事一议’立法。”《条例》起草者之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条例》对省科学院重建重振的战略定位、重大决策部署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从法规制度上强弱项、填空白。

根据《条例》,河南省科学院应当改造提升现有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积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高端科技智库,发挥科技智囊团作用,服务本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河南省科学院、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融合发展,打造创新高峰。

科研实体+创新平台打造开放共享的创新体系

《条例》规定,河南省科学院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性新型研发机构。河南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采用以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实验装置等为主体的运行模式。

“重建重振的省科学院定位不仅仅是一个科研实体,还是开放式的创新平台。”省科技厅厅长陈向平介绍,未来,省科学院将通过自建、共建、参建、加盟等方式,打造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开放式、共享式创新体系。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河南省科学院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长期稳定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河南省科学院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要素指标的审批或者修改,符合条件的应当实行即报即批,对重大科研平台、大科学装置的用地需求予以单项保障。

建立全员岗位聘用制将逐步建成研究生独立招生单位

为了全面提升创新保障水平,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条例》明确:河南省科学院应当建立全员岗位聘用制度。采用合同制、短聘、长聘等方式,聘用优秀科研人才。可以自主使用事业人员编制,招聘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省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河南省科学院与国内外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支持河南省科学院筹建研究型大学,逐步建设成为研究生独立招生单位。

根据《条例》,省人民政府应当就河南省科学院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制定相关政策。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原职务或者职级同等待遇标准安排引进人才配偶就业。

《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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