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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6-28 10:58 来源: 阅读次数:

豫政〔2016〕5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推动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和开放共享制度,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基本解决科研设施和仪器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促进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按照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要求,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托河南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建立统一开放的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将我省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到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国家网和省网、市网“三网”无缝对接。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检索与发布、使用预约、共享评价等开放共享全流程服务。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等负责落实)

  (二)实行分类开放共享。对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把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范围;对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必须纳入省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省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通用科研仪器设备,通过建立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纳入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进口减免税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经海关核准后,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鼓励引导没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郑州海关等负责落实)

  (三)健全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依托省级网络管理平台定期发布省级科研设施和仪器新购预警目录。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由管理单位对照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存量科研设施和仪器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财政资金不再支持;确有新增必要的,单台套价值20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议。统筹考虑并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新购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等负责落实)

  (四)规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管理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应服务价格。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服务价格要包含必要的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以及人力成本费。使用其他资金来源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以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制定服务价格。管理单位制定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并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发布。管理单位收取的开放共享服务费用,可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绩效奖励。(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等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发布开放共享信息,解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奖惩政策,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工作有序开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等负责落实)

  (二)强化管理单位主体责任。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管理单位要在科研设施和仪器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申请纳入网络管理平台;要制定开放共享制度,明确共享的对象、方式、程序、价格等;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保障科研设施和仪器良好运行和开放共享;管理单位要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由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

  (三)规范用户权责。用户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向管理单位提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使用申请,获得开放共享服务。用户要按照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合规、妥善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费用。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要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用户与管理单位共同开展科学试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由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落实)

  (四)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奖惩政策。省科技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估,并在省级网络管理平台公布评估结果,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要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估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和后补助;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人员使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科研设施建设,组建专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机构,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和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财政资金购买通用性强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若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考评结果差的,省财政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由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四、进度安排

  2016年省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平台管理,初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实现与国家网无缝对接。2017年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实现“三网”互联互通、资源开放共享,同时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发布考核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