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企办〔2024〕2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变更类型
(一)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二)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时间安排
高企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审核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的方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拟定于4月、7月、10月集中组织审核。企业向各地提交变更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要求为准。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者重大变化后,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及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子系统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栏目填报申请书,然后提交到“河南省认定机构办公室”账号下。按申报材料要求(具体见附件)装订好变更申请材料连同电子版提交给当地科技部门进行初审。
(二)汇总上报。当地科技部门协助企业对变更类型进行判断,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变更文件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附6,本批次的变更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及时发至邮箱),将本批次内所有变更企业的申报材料电子版拷贝至U盘连同变更文件(1份)寄送至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纸质变更申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保存期为3年。
(三)集中审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次对高企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变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变更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终止其高企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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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