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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科普宣教中心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07 09:52 来源:科技人才与科普处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科普法》规定“国家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扩大科普设施覆盖面,促进城乡科普设施均衡发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优化全省科普载体布局,鼓励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省科技厅计划在前期建设108家河南省科普基地的基础上,开展河南省科普宣教中心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规定,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并征求了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省直单位和省科普基地建设单位的意见建议。

  二、把握原则

  起草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注重统筹布局。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下而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建设科普宣教中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工作实际和科普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单位、场馆、设施、场所或媒体布局建设科普宣教中心,同时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组织开展科普宣教中心申报评审工作;二是注重分类建设。《管理办法》根据科普宣教中心功能定位,把科普宣教中心分为场馆类、场地设施类和信息传媒类,并制定统一标准和分类标准;三是注重管理服务。《管理办法》对科普宣教中心提出12条运行要求,并强化对科普宣教中心的日常管理,明确相关支持政策,引导科普宣教中心开展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推动科技资源科普化。

  三、主要内容

  河南省科普宣教中心是由省科技厅备案的,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场所和较为完善的设施条件,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对全省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机构或组织,分为场馆类、场地设施类和信息传媒类三类。河南省科普宣教中心备案期限为三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省科技厅对备案期满的科普宣教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经费支持和继续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