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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1 17:25 来源:科技合作处 阅读次数:

豫科〔2025〕79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有组织科研,营造更具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和一流创新生态建设规划》,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申报2025年度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与英国、荷兰等欧洲发达国家科研团队开展农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成果推介、学术研讨、示范应用等,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科研团队开展特色粮食作物引种、示范种植及新品种试验、人才联合培养、成果转化等,巩固拓展现代农业领域的科技创新伙伴关系。

  执行期限: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支持经费: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具有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的事业单位;

  2.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国外合作方具有较好合作基础,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河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科研诚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 项目合作各方要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能力和条件,确保相关交流活动顺利进行,助力我省链接全球优质创新资源;

  4. 项目应聚焦重点合作国别、重点领域方向,组织开展多层次、高质量的系列科技交流活动,推动形成实质性合作成果,促进科技人文交流和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构建更紧密、更深入的科技合作关系;

  5. 项目负责人应为承担单位在职或专职聘用人员,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对项目经费使用、安全管理等项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6. 每单位限额申报1项。各申报单位要严格项目筛选审核,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报;同一申报单位须通过单个推荐部门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且截止到2025年7月31日逾期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7.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

  三、推荐渠道

  (一)隶属于省直部门(单位)的通过省直部门(单位)申报,其中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预算单位和转制科研单位,以及代管单位通过省科技厅申报;

  (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项目通过管委会申报;

  (三)其他单位均通过所在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四、申报方式

  项目单位根据合作需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预算书(见附件),报财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部门同意盖章后,于2025年8月31日前,将5份申报书纸质材料报送至科技合作处。各组织推荐部门要从严把关,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科技合作处:0371—86239818

  省财政厅科技事业处:0371—65802522


  附件:1. 项目申报书

                  2. 项目预算书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