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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河南省瞪羚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31 17:55来源: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阅读次数: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一批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经研究,决定开展河南省瞪羚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式
    (一)申报条件
    1.2014年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对于2014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3亿元之间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0%以上;对于2014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
    3.企业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专业性强、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成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的特点。
    4.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近三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创新活动丰富,近三年内至少有3项新成果、新产品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
    5.企业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的运营机制、健全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二)支持方式
    对于经认定的瞪羚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形式,当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资金;培育期满后,对于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达到设定目标的,再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补;对于在培育期内成功上市的,另行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补。
    三、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瞪羚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
    (二)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税务登记证。
    3.2012、2013、2014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原件,若年度审计报告中未披露研发费用的,须提供三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专利证书、专利申请书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以及标准、商标等有关证明材料。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文件。
    6.其它有关材料。包括企业获得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列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已完成的附验收结论);技术成果(产品)鉴定证书、检测报告;IS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订货合同、高技术服务合同;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证;产学研合作协议、技术转移证明;反映企业运营管理水平的相关文件以及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材料装订要求: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装订顺序为:封皮、目录、《河南省瞪羚企业申请书》、附件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做好企业申报推荐工作。项目申报过程中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不得委托其它单位组织申报。
    (二)申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河南省瞪羚企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按照属地原则提交至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
    (三)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推荐文件和推荐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将推荐文件、推荐企业汇总表企业、企业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于8月31日前报送省科技厅,材料电子版发至工作邮箱。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人:袁峥 
    联系电话:0371-65958691
    省财政厅科技文化处联系人:李旭 
    联系电话:0371-65808626
    材料受理地点联系人:李哲辉
    联系电话:0371-65966154
    材料报送地址: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郑州市政六街3号)2号楼8楼
    工作邮箱:hnsgqrd@126.com

    附件1:河南省瞪羚企业申请书
    附件2:河南省瞪羚企业推荐汇总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