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 | 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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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 省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 |
实施依据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 号)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第十三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每年的复查。第十四条 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的每年复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组织。 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文[2021]29号)中明确省科技厅负责实验动物相关工作。 |
检查对象 | 河南省内申请或持有有效期内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检查内容 | 1. 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2. 运营监督检查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